中國傳媒聯盟 據 方圓法治網 訊: “我們公司今年3月20日因無故遭遇一起惡意訴訟,賬戶被安徽省淮南市中級法院凍結4400萬元,至今無法正常運轉。報案后,福建警方立案偵查,刑拘了涉案的當事人,并已批捕。此案民事訴訟本應中止,案件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然而,淮南中院在收到福建警方的公函后,卻一直遲遲不肯移交,也不判決。”福建恒晟集團負責人黃正義告訴記者。 真相到底如何?《方圓》記者近日趕赴安徽淮南進行采訪。 莫名其妙成被告 福建恒晟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在淮南洞山火車站北側的“世貿商城”項目中標,2011年4月12日與安微海沃投資置業有限公司(簡稱“海沃公司”)簽訂《施工承建協議》,2011年4月23日,經海沃公司考核后,指定了該項目的施工分包人周中斌與安徽海沃投資置業有限公司、恒晟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簽訂《工程分包承建協議》。 然而2011年5月底至2012年4月間,周中斌私刻了“恒晟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市海沃世貿商城項目專用章”,并假稱以項目為名,向淮南市田家庵區的姬海輪、史傳君等多人借款約8000萬元,2013年3月14日,姬海輪、史傳君等多人因債務追討無果的情況下,以周中斌、恒晟集團有限公司、恒晟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及相應的擔保人杜樹成為被告,向安微淮南市中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其中姬海輪、史傳君向淮南中院申請訴訟保全。隨后,淮南中院作出民事裁定,分兩次凍結了恒晟集團有限公司銀行存款共計近4400萬元。 恒晟集團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告上法庭,而且用于經營的賬戶也被凍結,公司進入癱瘓狀態。 隨后,恒晟集團作為受害方,在公司注冊地福建漳州報案,周中斌因涉嫌偽造印章罪,于2013年6月24日被福建漳州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并上網追逃。2013年8月5日周中斌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公安機關投案并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31日周中斌被漳州市公安局依法帶回東山縣公安局審訊并羈押于東山縣看守所。此案已進行入刑案偵查階段。 不肯移送的民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然而到目前為止,淮南中院對這起民事訴訟既不移交,也不審理判決。讓人費解。”恒晟集團負責人黃正義告訴記者。 據了解,周中斌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了偽造“恒晟集團有限公司淮南市海沃世貿商城項目專用章”用于詐騙的犯罪事實,并交待出共同刑事犯罪嫌疑人杜樹成。 2013年9月28日東山縣公安局對杜樹成上網追逃,當天,淮南警方即將杜樹成抓獲歸案,并通知東山縣公安局接人。東山縣公安局偵查人員到達淮南辦理了交接手續后,由于臨近“十一”長假,臨時將杜樹成羈押在淮南市第一看守所。10月8日,東山縣公安局偵查人員準備將杜樹成押回福建,但被淮南警方拒絕,并告知杜樹成被淮南市田家庵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了。 “福建警方已發函至淮南中院,我公司也多次向淮南中院院長,淮南市委書記反映過此事,均口頭表示依法處理,但至今沒有任何結果。”恒晟集團的負責人黃正義告訴記者。 存在的疑點 為了求證真相,記者來到淮南中院,政治處岳主任告訴記者:“此案仍在審理中,具體細節不便接受采訪”。 記者來到淮南市田家庵區區委宣傳部,一位分管新聞的副部長經請示后告訴記者:“此案復雜,不方便接受采訪”。 承辦此刑案的東山縣公安局一位林姓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依法立案,偵查,并上網追逃。現在嫌疑犯罪人杜樹成臨時被關押在淮南市看守所,這期間,淮南警方再次立案偵查,在法律上是站不腳的。” 黃正義對記者說:“目前的情況我們很無奈,針對此案,我公司已提供了反擔保,要么移送,要么判決,哪有這樣拖著不辦的道理?” 在淮南,開發商安徽海沃投資置業公司工程部經理林大志對記者反映:“我不拖欠工程款,并且項目是市政府招商引資的重點工程,我公司依法納稅,合法經營,而借錢給周中斌的債權人圍困我公司售樓部8天之久,已造成經濟損失。” 黃正義說:“福建警方對犯罪嫌疑人周中斌涉嫌偽造印章罪、詐騙罪立案偵查后,并已函告淮南中院的情況下,淮南中院就應該將周中斌的民事案件移送給公安機關,而淮南中院非但沒有移送,還兩次對恒晟集團公司的銀行存款采取財產保全,致使恒晟集團公司損失進一步擴大。淮南中院明知‘先刑后民'原則,卻一直不愿把此民案移送警方,也不判決。福建漳州警方上網追逃的嫌疑人,安徽淮南警方為何又重復立案扣留不放?這些疑點都值得去調查。” 針對此案,本刊將進一步關注。 來源:方圓法治網http://www.fyfzw.cn/a/fangyuanguanzhu/2013122554433.html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