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成都市公安局錦江區分局原局長吳濤被控受賄等罪一案公開宣判,一審認定吳濤犯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同時判決,對扣押在案的贓款、贓物等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吳濤利用其先后擔任錦江公安分局局長等職務的便利,在治安管理、減輕行政處罰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多人賄賂共計275萬元、港幣130萬元、美元2萬元,價值4.58萬元音響一套。吳濤在任職期間,違法將本應由公安機關收繳監管的非公務用槍、子彈置于其私人控制下,并隨意轉移、使用。此外,吳濤利用其職務之便,安排他人為其制作非本人真實姓名的身份文件并使用。
法院認為,吳濤上述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應數罪并罰。綜合考慮吳濤對受賄具有自首、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等情節,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夏旭東 陳新忠 記者 晨迪) 相關閱讀: 受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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