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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廣州公安局原副局長何靖在深圳受審。 南都記者 王子榮 攝(資料圖) 南都訊 記者任先博 霍瑤 廣州公安系統近年來落馬的最高級別官員———廣州市公安局原副局長何靖受賄案去年法院一審時備受關注。近日,廣東省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判決,認為一審判決證據確實充分,何靖受賄逾700萬元,維持一審法院無期判決。 據一審判決,何靖在先后擔任花都市公安局局長、增城市公安局局長、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局長和廣州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本人單獨及伙同其妻黃某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626萬元、港幣67.4萬元、美金1萬元。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期間,何靖對檢方指控受賄罪表示認罪,且對檢方指控的十余項受賄事實及金額均無異議。但在庭審中,何靖表示自己有自首情節。何靖的辯護律師認為,何靖自行到檢察機關投案,并供述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應該屬于自首。但是法院并未采納,法院認為其是在紀委對其展開調查后,在紀委人員陪同下前往檢察機關交代罪行,不存在自首行為。 何靖及其辯護人還認為,部分受賄指控中,行賄人對何靖并無請托事項,何靖也未以權為其牟利,因此只能算人情往來。此外,何靖還有認罪、悔罪、退贓等情節,均屬于從輕處罰的范圍。深圳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何靖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何靖表示不服上訴。 2013年年底,廣東省高院二審此案,認為何靖提出的從輕處罰請求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納。一審法院判決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因此,維持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