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治評論員文章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人民法治 訊:中國共產黨“十八大”召開以來,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扛起“依法治國”大旗,“打老虎”、“拍蒼蠅”整頓吏治,為社會發展和百姓生活營造了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讓我們看到了“習大大”良法善治的嚴肅面孔。
而另一方面,近期人民日報微信公眾號上發布的一篇《重情重義習近平》文章又讓我們看到“習大大”體恤民意的溫情面孔。無論是在陜西延川“回鄉”與老鄉嘮家常時的鄉音未改,還是在河北正定工作吃“大鍋飯”時的平民情懷,無論是勉勵自己“暮雪朝霜,毋改英雄意氣”的政治豪情,還是要求婆姨“彭麻麻”不能走穴的嚴格家風,“習大大”用暖暖的情義溫度,打通了政治廟堂與社會江湖的隔閡,消解了以往政治家慣有的冰冷面目與生硬表情。
按說,從中國政治思想文化的歷史脈絡上看,崇尚仁義道德的“仁政”與秉持刑名賞罰的“法政”似乎一直水火不容。孔孟之道的儒家長期占據中國思想史的主脈,而僅在春秋戰國和秦朝短暫興盛的法家卻一直處于旁流。
但是,“外法內儒”思想卻在各朝代不斷暗流涌動:《尚書•虞書•皋陶謨》中“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即有德刑并用之意,司馬遷《史記•禮書》也認為“誘進以仁義,束縛以刑罰……所以總一海內而整齊萬民也”。歷代君主中,唐太宗李世民、清圣祖玄燁等均崇尚法儒兼采,王安石變法、張居正改革等也踐行了治國理政的法治理念。
顯然,德有德的優勢,法有法的好處,關鍵是如何將其融會貫通,各得其所。以德性為核心的儒家“仁政”思想曾經統攝中國執政理念多年,包括法家在內的“百家”思想在歷史中起起落落,一直難入法眼。中國的“德”講情講義,特別是對于國之君而言,儒家倡導“以德服人”的治國方略。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正所謂“內圣”可致“外王”。直到近代以來,隨著西方堅船利炮打開中國大門,以契約為核心的西方理念傳入華夏大地,徹底打破了儒學一家獨大的局面,東方德性似乎被西方法治踩在腳下,并曾一度走入“全盤西化”的誤區。
確實,在現代西方社會的理念中,良法乃善治之重器。良法要求法律必須確保公民權利,體現公平正義,既重法條,以嚴格明確的法律規范為遵循,更重“法魂”,以明晰準確的價值取向為內涵,并以此指導和規范社會的良性運行。
但是,在浸潤深厚傳統文化的當代中國,重法理還要講情義。法律以其法理權威和強制約束來規范社會成員的行為,道德以其社會教化和情義傳播來感染人們內心信念和思想活動,進而影響人們的外部行為。因此,從某種意義上看,法律是制度外化的道德,道德是情義內化的法律。
特別在中國這個有著德治傳統的國家,道德更成為滋養法治精神的源頭活水。法依德之認同與遵從而誕生,德依法之規范與厲行而升華。道德教化乃教人求真、勸人向善、促人尚美,而這一過程也在培育著法治精神。而針對目前國人情義厚重、規則淡漠的現狀,在道德教化中更需要倡導契約精神和弘揚公序良俗,引導人們自覺扛起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和家庭重擔。
與此同時,我們還要防止“泛道德化”。儒家推崇“仁政”,“為政以德”、“德主刑輔”、“明刑弼教”,但往往會侵犯法律的個性,進而將道德意識擴張,侵犯到其他文化領域,并使各種文化統變為表達道德的工具。因此,在講仁政與性善理念之中,必然要防止輕視個人尊嚴、價值和權利的錯誤傾向。
如今,有著儒法傳統的中國社會進入了新的“依法治國”階段,自然不可再犯這些厚此薄彼的老毛病。正如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發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所言,要“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由此可見,“習大大”那充滿德法共治思維的清新面孔和人格魅力恰恰詮釋了具有中國傳統文化特色、以情義之泉豐厚滋養的現代法治精神。
(作者系人民法治執行社長兼執行總編輯、法學博士、中國行為法學會常務理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