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游仙區法院:未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不應認定為自首 中國傳媒聯盟訊(馬小麗 張倏越 特約記者 趙銀熙)無證駕駛無牌電三輪載人上路,不料途中發生車禍,造成一死一傷。盡管已經和死者家屬達成了賠償協議,但部分賠償金遲遲沒有到位。為此,在檢察機關以犯交通肇事罪,對駕駛員羅某某提出指控的同時,死者家屬附帶提出民事訴訟。近日,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羅某某交通肇事后未逃逸,而是留守現場等候救助和處理。被告人羅某某的這一行為,能否被認定為自首,成為了本案的一大焦點。 公訴機關:交通肇事未逃逸留守現場,有自首情節 2017年11月10日8時許,被告人羅某某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搭乘嘉某某(男,本案被害人,歿年71歲)、朱某某從魏城鎮出發,沿綿梓路、仙海風景區道路往沉抗鎮方向行駛,當行駛至沉抗鎮“老味香魚莊”門口往仙山路左轉彎時,遇彭某某駕駛小型轎車在右轉彎過程中占道行駛。羅某某緊急避讓,失控的電三輪撞向路邊石坎,造成71歲高齡的乘車人嘉某某當場死亡、朱某某受傷的交通事故。 經綿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三大隊認定,被告人羅某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彭某某負次要責任,乘車人嘉某某、朱某某無責任。經四川某法醫學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嘉某某系交通事故致嚴重顱腦損傷死亡。 事故發生后,經綿陽市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調解室調解,事故各方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羅某某承擔2.1萬余元的賠償責任。達成調解協議后,其余各方的賠償款均已如期履行完畢,被告人羅某某尚有1.5萬余元未按照調解協議如期支付。 游仙區檢察院對羅某某提起公訴時認為,羅某某無證駕駛無牌電三輪超速行駛,違規載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案發后在現場等候救助和處理,其行為應認定為自首。 游仙法院:未主動報案不算自首,判處有期徒刑并承擔賠償 游仙區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案發后在現場等候救助和處理,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不予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而被告羅某某在事故發生后,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缺乏主動投案行為,不應認定為自首,其在案發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坦白,可從輕處罰。同時,在案發后賠償了死者部分損失,可酌情從輕處罰。 被告人羅某某的行為造成乘車人嘉某某死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之規定,被告人羅某某對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現羅某某尚有1.5萬余元賠償款未支付,應當對上述賠償金額承擔民事責任。 最終,游仙區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同時,在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嘉某某家屬經濟損失1.5萬余元。 (責任編輯:海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