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黃河文明網 山西報道:近年來,山西省陽城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在“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工作主題指導下,秉承“親民陽檢、業務陽檢、文化陽檢、效能陽檢”的價值理念,深入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堅持把服務發展、保障民生、化解矛盾貫穿于民事行政檢察工作始終,積極開展立案監督、執行監督和審判程序監督工作,探索開展行政違法行為檢察監督工作,努力打造“陽光民行”,做百姓的堅強后盾。在全方位開展民行檢察工作的同時我們尤其注重發揮檢察建議的積極作用,切實保障監督效果。今年,我們針對縣法院在審判和執行工作中以及行政機關執法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共發出檢察建議17條,所發檢察建議做到了件件有回復,條條有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轉變監督理念,著力打造特色亮點工程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修改民事訴訟法的決定以來,陽城縣檢察院在緊抓對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和豐富內涵的學習不放松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了對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后民事訴訟法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學習、領會與研判。圍繞本次修法對民行檢察監督格局的重大影響,召開專題會議分析研究今后一段時期基層院民行檢察工作的總體形勢與工作重點。經研究認為,由于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前置程序”的影響,縣級院訴訟結果監督案件數量必將大幅度減少,當前一段時期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將監督重點盡快從以訴訟結果監督轉向訴訟過程監督、執行監督,從以抗訴為中心轉向對訴訟活動的合法性監督為中心上來,并結合本院的辦案實際,提出了打造以對人民法院與審執人員在訴訟過程中的違法情形與違法行為監督為特色的多元化監督格局的工作新目標。 二、細化監督層次,提升民事訴訟全程監督效果 針對民事訴訟中的不同情況,陽城縣檢察院細化監督層次,真正實現對民事案件診脈看病,對癥下藥。 一是對審判程序輕微瑕疵的案件,該院以檢察建議的形式,促使審判機關主動糾錯程序,讓“正義”不再“遲來”。在與人民法院的關系上,既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完善制度和規范運作的建議,實現對審判機關的監督,又要注重自身處理糾紛,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在監督中尋求配合,在配合中尋求和諧。對審判程序輕微瑕疵的案件,有針對性的進行分析、研判,通過檢察建議及時向審判機關提出,力爭在審判過程中使程序違法行為得到及時更正,把正義及時準確運送給雙方當事人。真正發揮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和社會管理的作用,實現“效能陽檢”的價值理念。 二是對影響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審判程序違法行為,建議法院重新開庭,糾正錯誤,實現公平正義。如他們在辦理的王某與張某離婚一案,法院的告知審判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載明:本院受理王某與張某離婚一案,決定由審判長與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但開庭審理時只有一名審判員參加了本次審理。訴訟過程中張某到檢察機關提出控告,經我們調查核實后,法院確實存在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合法的情形,據此我們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陽檢民行建(2013)10 號檢察建議,法院在收到該建議后又重新開庭審理了此案。 三是對于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存在同一(或同類)的問題,力爭做到以點帶面。如他們在辦理陽城某公司審判程序違法案和陽城縣某單位執行案件中均存在沒有先適用直接送達而適用郵寄送達的程序違法情形。據此我們向法院提出了檢察建議,要求法院規范自己的行為。法院在收悉該檢察建議后,針對全院存在的同一問題印發了《陽城縣人民法院關于規范特快專遞管理的通知》,規范送達程序。 三、抓好三個著力點,確保監督成效到位 一是抓好違法行為調查這個著力點。對人民法院與審執人員違法情形和違法行為監督的核心是開展卓有成效的違法行為調查工作。只有查明人民法院與審執人員的違法事實,才能最大限度凸顯違法情形與違法行為監督的實效。為了全面弄清案情,民行檢察部門立足違法行為調查程序,詢問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的就訴訟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的基本事實。如上述王某與張某離婚訴訟案件合議庭組成人員違法案件中,就當事人提出控告后,我們就此情況及時向雙方當事人及訴訟代理進行了了解,確認在該案中確實存在只有一名審判人員進行審理案件的違法情形。 二是抓好監督角色定位這個著力點。為充分發揮檢察監督的整體效能,維護司法公正與社會公平正義,積極運用檢察建議這一監督措施對訴訟過程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區別對待不同違法對象,采取不同的監督措施,力求取得最佳監督效果。在針對潘某申請再審審查超期限案件進行調查時,該院在調查中始終堅持客觀、中立、公正的立場,遵循有限監督的原則,將調查取證嚴格限制在審判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有無審查超期限的情形,避免對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實體問題的介入,在確保檢察監督依法運行的情況下,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實現了法律監督效果最大化。 三是抓好轉變監督思路這個著力點。在案件的辦理中,該院克服就案辦案、機械辦案的思維和做法,通過檢察建議促成涉案單位創新管理長效工作機制,消除管理隱患,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推動社會管理創新中的職能作用。一方面,針對縣法院在案件審理和執行過程中所反映出來的送達程序不規范等方面的問題發出檢察建議,提出完善意見,引起法院高度重視并促成法院相關文件出臺。另一方面,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民事行政檢察銜接的有利平臺,針對案件中發現的其他問題,尤其是行政機關在管理上的漏洞,及時向相關行政機關發出檢察建議,均獲有效回復。如在李某與田某一案中,我們發現該案中存在未取得律師從業資格的人員冒用律師名義從事訴訟代理活動,針對這一問題我們向縣司法局提出了加強訴訟代理活動監管的檢察建議,司法局在收悉檢察建議后,按照相關規定對此進行了處罰,并將處罰情況和相關整改措施書面回復了該院。(陽城縣人民檢察院 柴沫林)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