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福建 訊:在路上時常能看到這樣的景象:一輛超員超載的無牌電動自行車突然從一個路口逆向竄出,然后隨意在機動車道內的車流中快速穿梭著,前方紅燈亮起,駕駛人也熟視無睹,依然我行我素的揚長而去,讓過路的行人及車輛駕駛人員膽戰心驚。超標、無牌、超員超載、違反信號燈指示、逆行、占用機動車道、人行道穿行、酒醉駕駛、隨意變道、超速行駛、違反禁行規定、使用偽造及變造的電動車號牌等等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時常造成交通秩序混亂,嚴重影響了道路通行效率。而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交通事故也頻頻發生,2016年1-7月,全市共發生涉及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126起,其中亡人12人, 受傷139人,直接財產 損失208467元,電動自行車已成為引發交通事故的重要問題。為此我市交警部門從5月底開始,通過開展集中整治統一行動,進一步加大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的執法管理力度,嚴管嚴查嚴處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6-7月份全市電動自行車查獲無牌無證上路、闖紅燈、違反規定載人、逆向行駛、闖禁行區域、在機動車道行駛電動自行車等違法行為12829起,查扣電動自行車5004輛,電動三輪車204輛。為進一步鞏固成效,從8月17日至12月30日,我市警方將繼續在全市范圍內開展電動自行車違法專項整治行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動將按照“屬地管理、持續推進,務求實效”的原則,大力整治電動自行車尤其是超標電動車的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嚴查嚴處限行區域內超標電動車上路行駛,嚴格規范電動自行車行駛秩序,最大限度減少電動自行車違法行駛引發交通事故,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將總結前階段專項整治行動的經驗教訓,加強電動自行車違法問題的分析研判,為基層整治工作提供指導。各區公安分局加強路面日常管控,嚴查嚴處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特別是無牌上路、違法進入限行區域的超標電動車將成為嚴查的重點。同時,將加強市場監督、質監、交通、城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和聯合執法,加強對違規銷售和利用電動車占道經營的查處,形成整治合力。 【案例一(電動自行車與行人相撞)】 2016年01月11日18日03分,盧某琳駕駛電動車沿垵爐村道由五顯鎮區往后塘方向行駛,至五顯鎮垵爐村路段,與行人許某女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許某女受傷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的損害后果。經調查,盧某琳駕車臨危措施不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二(電動自行車與路邊燈桿相撞)】 2016年02月07日10時47分許,關某杰駕駛無牌電動自行車沿蓮前東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至蓮前東路(潘宅公交車站)前路段時,車前正面與綠化帶燈桿發生相撞,造成關某杰受傷,經送廈門市中醫院搶救無效,于2016年02月08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調查,關某杰駕車疏忽大意,未注意安全駕駛,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三(醉酒駕駛電動自行車并闖紅燈)】 2016年2月29日凌晨1時18分,在湖里區云頂中路呂嶺路路口,一輛電動車與一輛轎車相撞,電動車上的兩名男子被撞飛。經調查,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酒后駕駛并闖紅燈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案例四(電動自行車與貨車相撞)】 2016年05月06日18時32分許,周某全駕駛閩DJQ1**號輕型廂式貨車沿馬壟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新豐路馬壟路路口時,車頭左側與肖某暉駕駛的沿新豐路由南往北方向違反信號燈通行的無牌電動自行車車頭發生碰撞,造成肖某暉當場死亡和兩車受損的后果。經調查,肖某暉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是造成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下一步交警部門通過從嚴整治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進一步增強市民遵守交通法規安全意識、文明意識,使得電動自行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減少,轄區主干道、主要路口通行效率達到提升。交警部門提示:請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記得“有牌上路、按道通行”,不得在禁行區域、禁行路段內行駛;嚴禁上橋梁、隧道、快速路行駛;在允許的區域、路段,應行駛在非機動車道,禁止駛入機動車道;請不要載貨、載人,珍惜生命,安全出行。 電動自行車管理相關規定 2012年1月,我市對電動自行車采取登記上牌的管理措施,2012年6月1日后,我市島內思明區、湖里區不再辦理電動自行車掛牌登記;島外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實行“帶牌銷售”政策,且均設有掛牌登記地點。只有符合相關技術參數(最高設計速度不大于20公里/小時;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公斤;電動機額定輸出功率不大于240瓦;輪胎寬度不大于54毫米;蓄電池標準電壓不大于48伏;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分鐘的腳踏行駛距離不小于7公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才能掛牌,而改裝拼裝的、使用期限(從購買之日起算)超過5年的、車輛所有人住所地在思明區或湖里區的,就不能掛牌上路行駛了。 《廈門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自行車登記實行限量控制制度。 第十二條規定:在本市銷售和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準予登記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禁止改變已登記自行車的正常質量、外形尺寸、最高時速等參數。 第四十五條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電動自行車,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1)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2)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3)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4)借道或穿越道路不按照規定讓行的,處以一百元罰款; (5)在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的,處以兩百元罰款; (6)進入城市快速路或者公交專用道路內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7)違反限制或者禁止通行規定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8)無號牌上道路行駛的,處以三百元罰款; (9)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號牌的,予以收繳號牌,并處以三百元罰款; (10)改變已登記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外形尺寸、最高時速等參數的,注銷車輛登記,處以三百元罰款; (11)醉酒駕駛的,處以五百元罰款。 我市電動自行車禁行路段: 1、無牌,在思明、湖里區以外的地方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思明、湖里區行駛。 2、在思明、湖里區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下列區域和道路行駛: (1)思明區:湖濱西路至東渡路以東、仙岳路以南、嘉禾路(仙岳路口至蓮坂轉盤)以西、廈禾路以北、文屏路、文曾路、龍虎山路、文園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鷺江道。 (2)湖里區:長岸路(興湖路口至南山路口)以東、興湖路(長岸路口至石鼓山立交橋)以南、嘉禾路(石鼓山立交橋至南山路口)以西、南山路(嘉禾路口至長岸路口)以北(含上述路段)以及嘉禾路(南山路口至仙岳路口段)。 (3)海滄大橋、杏林大橋、廈門大橋、集美大橋、翔安隧道、仙岳高架、成功大道。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