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房產局重復收費違法并退還登記費32630元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經濟新聞聯播訊 記者 王斌華】同一行政行為重復收費,湖北黃岡一房產公司狀告房產局濫用職權違法收費。原告湖北九博置業有限公司訴被告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一案,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由浠水縣人民法院管轄。浠水縣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昨日,記者獲悉:湖北省浠水縣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決: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重復收費違法并退還登記費32630元。 “變更登記”催生“重復收費” 原告湖北九博置業有限公司訴稱,2011年11月27日,原告在南湖桃園街開發建設“南湖學府商貿城”。工程竣工后,2013年11月28日原告向被告申請對“南湖學府商貿城”5號、6號樓214戶(住房1 81間、非住房33間)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被告受理申請后,對住房每戶收取80元,非住房每戶收取550元房屋登記費用,共計32630元。同年12月27日, 被告向原告出具“商品房權屬登記證明書”。2014年4月1 8日,被告又收取原告32630.00元房屋登記費用,為被告214戶頒發了房屋所有權證。被告重復收取房屋登記費的行為屬違法要求履行義務,請求確認被告重復收取房屋登記費行為違法,并退還32630元房屋登記費。 被告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辯稱,原告湖北九博置業有限公司雖然繳納了兩次登記費,但屬于不同登記產生的費用,被告不存在重復收費,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變更登記不合理,“民告官”勝訴 通過庭審調查、法庭辯論,浠水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是轄區內房屋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收取申請人的房屋登記費是其職責。2012年11月28日,被告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對原告湖北九博置業有限責任公司所有的“南湖學府商貿城”5號、6號樓進行房屋初始登記,原告按國家規定繳納了214套(間)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登記費32630元,被告調查核實后,認為原告214套(間)房屋符合登記條件應當予以登記,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己薄上,根據房屋登記薄的記載,繕寫并向原告發放214套(間)房屋權屬證書。但被告在辦理該房屋初始登記,未以“套(間)”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而是以“幢”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違反了《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被告2014年4月17日對該214套(間)房屋收回商品房權屬登記證明書,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書,該214套(間)房屋沒有發生房屋所有權人、座落位址變更,房屋面積亦沒有增加或減少,原告沒有分割、合并房屋,不屬變更登記。被告以變更登記于2014年4月1 8日收取原告房屋登記費屬違法要求履行義務。 據此,2014年12月23日,浠水縣人民法院判決:一、被告黃岡市房地產管理局2014年4月18日收取原告湖北九博置業有限公司房屋登記費32630元違法。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之日五日內向原告退還房屋登記費32630元。該案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 來源:中國經濟新聞聯播http://edu.ce02.net/chengkao/d_834_343642.html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