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G3商訊:中新網廣州3月25日電 (程景偉)電梯出安全事故,誰負責任?25日提交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東省電梯使用安全條例(草案)》明確規定,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電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負責任人。 據G3綜合報道:是中國電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據最新統計,全省在用電梯達53萬多臺,近年來因電梯故障等造成困人甚至人員死亡的事故時有發生。同時,電梯安全管理涉及制造單位、施工單位、使用管理人、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政府監管部門等多個主體,主體安全責任不明確、事故責任難劃分等問題突出。 對于爭議比較大的電梯安全首負責任問題,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此前通過召開論證會、評估會等形式聽取了相關方面意見。此次提交審議的草案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建立了以電梯使用管理人、電梯制造單位、安裝改造修理施工單位、維護保養單位、檢驗檢測機構等為主體、各負其責的安全責任體系。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劉牧表示,明確電梯使用管理人是首負責任人,并采取列舉的方式對電梯使用管理人承擔的日常安全管理義務作了詳細規定。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使用管理人處于電梯日常使用安全管理的前端,由其首先承擔使用安全管理義務于法有據,也有利于維護電梯乘用人的合法權益。 上述草案規定,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明確使用管理人,未明確使用管理人的電梯,不得投入使用。使用管理人包括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等。 草案顯示,因電梯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做好受傷人員的救治、安置工作。已經投保公眾責任保險的電梯,電梯使用管理人應當通知電梯保險人及時啟動電梯事故應急墊付、支付機制。 該草案還規定了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電梯投入使用前,應當建立崗位責任、隱患治理、應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電梯事故風險防范機制。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引導投保電梯公眾責任保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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