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北京首北律師事務所羅云主任律師
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網-法治中國 訊 采訪北京首北律師事務所羅云主任律師并不是一件輕松的事情,因為專啃“硬骨頭”的他太忙。按照羅云律師的說法,他經常飛來飛去,到全國各地去“啃”硬骨頭案件。于是記者要想采訪到他,就得見縫插針。 9月5日下午,艷陽高照,秋高氣爽,記者在羅云律師位于北京市豐臺區宋家莊附近的麒麟商務樓辦公室門口“守住”了這位大忙人。行色匆匆的羅律師,身后還跟隨二位案件當事人。
耿直剛毅讓他敢啃“硬骨頭” 在辦公室,一幅內容為“乘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的書法作品,吸引了記者的眼球。 簡單明了寒暄之后,軍人出身的羅云律師性格爽直,他坦言,軍人的人生經歷成就了他現在的性格,做律師就要有這種“乘風破浪”的氣勢魄力,更要有“直掛云帆”的勇氣毅力,尤其對那些“硬骨頭”案件,執著、擔當、勇氣、專業等都是破解“硬骨頭”的必要! “永遠發揚軍人作風,以當事人權益為已任,為公平與正義而獻身。”這是羅云主任律師的格言。 在代理案件維護當事人權益中,他也是這樣實踐兌現著自己的格言。
道義鑄就里程碑:村委告贏市政府 村委會狀告市政府,如同民告官案件,讓許多律師望而卻步。 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但心懷當事人權益的羅云律師竟把浙江省樂清市一起“民告官”案件做成了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2008年5月26日,樂清市磐石鎮陡門村村民委員會向市政府就本村約100畝、價值約2000萬元的集體土地提出權屬登記申請,市政府于同年6月30日在村委會公示欄上公示其土地權屬登記公告,但直到起訴前也未將村委會所申請的土地進行權屬登記。 據此,2009年9月25日,村委會將樂清市人民政府及其法定代表人姜增堯代市長、連同第三人浙江省莊吉船業有限公司訴至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由樂清市人民法院審理。 但案件的被告是樂清市人民政府,這讓村委會顧慮重重。訴訟過程也確是困難重重,開始法院不立案,讓村委會成員有些灰心喪氣,但羅云律師在仔細研究了案情后,認準案件雖是個“硬骨頭”,但是案情條理清晰,市政府違法事實明確,阻力就是被告是平時“高高在上”的市政府,并且還是“管轄”村委會的政府。 據羅云律師介紹,本案涉及處于相對弱勢群體的村民權益,其中還參雜浙江莊吉船業有限公司侵占村集體土地并毆打村民的事件。這讓他產生為村民打贏官司的決心。他認為,如果打贏這場官司,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 樂清市人民法院要判決同級人民政府輸官司,這對于法院,還是村民來說都是件“難事”。這就需要道義、勇氣、擔當和執著,最后在村會委的疑慮中,羅云律師啟動了案件上訴程序。 在羅云律師的積極參與下,克服阻力,立案訴訟,2010年1月11日,樂清市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9)溫樂行初字第77號終于作出了村委會滿意的判決:責令樂清市人民政府在三個月內對原告符合登記條件的集體農用土地進行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找準切入口:12年有期徒刑變無罪 讓多年來,專啃硬骨頭的羅云律師最痛快的事,當屬貴州省六盤水市盤縣晏正文合同詐騙案。 該案由貴州省六盤水市人民檢察院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六盤水市中級法院2010年8月17日作出(2010)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號刑事判決晏正文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50萬元。 晏不服上訴至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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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疑案件至此成了“硬骨頭”。而接手硬骨頭的羅云律師認真深入地研究分析了案卷材料后,發現法官以煤礦儲量而定合同詐騙罪,而羅認為這不是案件定罪的要件。 羅云律師仔細分析了刑法二百二十四條,該法條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五個要件:(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結合法條和案情,羅云律師提出啃硬骨頭的切入口:晏正文的行為完全不符合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五個要件情形;再者晏正文也不存在主觀侵占對方財產的可能,也就排除了晏正文合同詐騙的可能性。 最終,2012年11月13日,六盤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晏正文無罪的判決。這個判決結果完全出乎當事人晏正文的意料。
“死磕”加“技術”:無期變三年 律師群體中有“死磕派”和“技術派”的說法,死磕體現了律師的執著堅忍,技術則詮釋了律師的專業實力。 記者梳理了羅云律師多年來代理的案件,特別是從他代理案件結果對比,以及從其處事風格來觀察,羅云律師應該是二者的融合。這也是他擅長刑事辯護和行政訴訟、代理疑難、復雜的民事糾紛案件,特別是代理富有挑戰性的再審案件的關鍵因素所在。 羅云律師在接手浙江省金華市胡祥禎犯合同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一案時,案件處于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訴階段,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和金華市中級人民均駁回胡祥禎的上訴,當事人也已坐牢五年,案件成了絕對的“硬骨頭”。 要想啃這塊“硬骨頭”,首先要有“死磕”的勇氣,然后還需要“技術”的專業實力。 任何案件永不放棄,為當事人爭取權益為己任。這是羅云律師經常說的一句話。在這起案件中,他也是這樣做的。 申訴期間,羅云律師對案情材料進行了剖析,結合相關法條反復研究,并最終提出兩條有針對性的辯解和辯護意見:1.胡祥禎向烏北工程投入了5100萬元(其中5000萬元為銀行存單),其在向超三超公司轉讓烏北工程受益權時出示投資3100萬元收據復印件的目的,不是為了非法占有該公司資金,而是為了誘使該公司早日投資烏北工程,爭取合作早日成功;胡祥禎對大中華商廈全額投入了資金,其在轉讓時雖然隱瞞了產權爭議并為此訴諸法律的事實,但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胡祥禎可以獲得退還的3000余萬元投資款,足以抵頂超三超公司支付的3000萬元轉讓款。故胡祥禎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2.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只規定個人犯罪,而胡祥禎在本案的整個過程中都是以其恒豐公司的名義,對外實施合作開發行為,經濟往來都出入公司帳戶。故胡祥禎的行為亦不構成詐騙罪。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合議庭認定原審被告人胡祥禎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目的的證據不足,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原一、二審判決對胡祥禎以詐騙罪定罪量刑不當,應予糾正。胡祥禎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主要辯解和辯護意見成立,應予采納。但胡祥禎私刻財務專用章并造成一定影響,情節嚴重,應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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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判決撤銷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1999)浙法刑終字第222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胡祥禎犯偽造公司印章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至此,一塊“硬骨頭”被啃得支離破碎,最大限度地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案還作為典型案件,以《金華市檢察院訴胡祥禎詐騙案》為標題,刊登在2005年第2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引起全國范圍內的廣泛關注。
羅云律師代理的案件很多,結果經典的案例為數不少。這是他敢啃“硬骨頭”執著的職業精神的結晶。作為軍人出身的他,羅云律師曾坦言,在接受當事人代理案件的過程中,他將一如既往發揚軍人作風,以維護當事人權益為己任,分清案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做到每一案件均具有針對性,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推動和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事業!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