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劉乙龍、樊仙妮、閃福治、張建國在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辦公樓內合影 中國傳媒聯盟 據 黃河金三角 訊:山西省絳縣68歲農民閃福治上訪多年的土地行政官司終于勝訴了! 9月7日,當閃福治的再審委托訴訟代理律師樊仙妮把這個消息告訴閃福治后,這個老實巴交的農民落下了激動的眼淚,晚上整夜睡不著覺。 9月8日一大早,壓制不住喜悅心情的閃福治老人專程從80多公里外的絳縣古絳鎮喬村來到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把一副寫有“助弱勢護民權 合黨心順民意”的錦旗,送到主辦法官劉乙龍的手上。 農民出身的閃福治老漢這起土地行政案件,經過絳縣人民法院一審勝訴、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發回重審,到再經過一審勝訴、二審以超過起訴期限被駁回起訴,再到閃福治去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訪最終立案再審,最后到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這次再審,歷經多年,閃福治已精疲力竭,據陪伴閃福治同來的鄰居說,2015年閃福治煤氣中毒險些過世。山西日報·農村版曾在2003年12月23日群眾來信欄目刊登閃福治來信《我的官司還要打多久?》,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劉乙龍法官給了他準確時間。 劉乙龍法官告訴記者,他接手這個再審案子時,當事人閃福治早已搬離了原來的住所,按照原來案卷里閃福治留下的聯絡方式,根本無法通知到閃福治本人,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法院應該公告送達開庭傳票,如果通過公告送達的形式通知,閃福治是不可能知道開庭日期的,因為這個公告只限于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發。這樣帶來的后果是該案會裁定閃福治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那么,閃福治這么多年上訪立案再審的心血就會付諸東流。 一直以來,劉乙龍法官認為老百姓打官司很辛苦,能進入再審程序的案件絕不能草率結案!必須找到閃福治。 劉乙龍通過反復閱卷,基本上了解了案件的情況:閃福治和第三人蘆某是舅舅與外甥的關系。1997年6月19日,絳縣人民政府因街道拓寬改造,與閃福治簽訂補償協議,把閃福治居住的房屋進行拆除,剩下的0.23畝宅基地仍歸閃福治使用。同年7月21日,第三人蘆某和閃福治達成合資建樓協議,雙方約定由閃福治出地,蘆某出錢,建成后二人共同使用。但是,樓房建好后,蘆某反悔,不想按原來的約定執行,并拿出一份1999年4月7日與閃某亮(該建樓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簽訂的無償轉讓書,證明與閃福治合作建樓的這塊宅基地根本就不屬于閃福治。 劉乙龍說,憑他長期的辦案經驗,感覺蘆某可能提供了虛假證據,當年中院的二審判決并沒有做實體判決,僅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駁回了閃福治的起訴。多年來閃福治一直上訪,其中定有冤屈,一定要把這個案子弄清楚,不能簡單地按撤回再審申請處理。 找到閃福治就成了查清案件事實的關鍵。 為了找到閃福治,劉乙龍費盡了周折。他曾聯系一審法官,沒找到閃福治的電話;聯系閃福治當年的代理律師,沒有找到閃福治的電話;聯系被告絳縣國土局參與人,沒有找到閃福治的電話;最后終于在當地派出所的配合下,打聽到閃福治所在村的村委主任的電話。 劉乙龍立即通過電話詢問村委主任他們村有沒有叫閃福治的人,村委主任說好像有這么個人,但是不經常在家,他也沒有閃福治的電話。 劉乙龍就請求村委主任辛苦一下,親自找找閃福治,讓閃福治給他回個電話。沒幾天,村主任給他打電話說找到閃福治了,劉乙龍才與閃福治通上電話,約閃福治到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領取法律文書,面談案情。 劉乙龍告訴記者,他第一眼看到閃福治時,心里特別不是滋味——人又瘦又黑又小,且格外蒼老,說話聲音很低,外地口音很重。一同來的鄰居說閃福治原來生活在新疆,語言和內地不是很通,聽力也有障礙。于是,同來的鄰居就成了他與閃福治交談的翻譯 。 斷斷續續了解了一些案情之后,劉乙龍問閃福治這次開庭有沒有請律師,閃福治說,沒有錢,請不起,也咨詢過,沒有律師愿意代理他這樣的官司。 劉乙龍明確地告訴閃福治,律師在訴訟中的作用非常關鍵,有必要請個律師,法院可以安排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免費代理,并把指派函和援助中心的電話給了閃福治,讓閃福治去辦理委托手續。 過了很長時間,劉乙龍說還沒有見到律師來法院閱卷。詢問閃福治是怎么回事?閃福治說,律師告訴他“開庭日期定了通知他就行了”。 聽閃福治這么一說,劉乙龍馬上意識到,這個律師根本沒有重視這次開庭,如果就這樣草草開庭,不利于查明事實,開庭效果不會太好。于是,劉乙龍又打電話到法律援助中心,要求重新指派一位有責任心的律師為閃福治代理。運城市法律援助中心趙志敏主任非常重視,立即重新指派山西南風律師事務所為這起行政訴訟案件提供援助。第二天,樊仙妮律師來到運城中院復制案卷,為開庭做全面充分準備。 因為雙方是親戚關系,庭審前,劉乙龍多次做調解工作,均被蘆某拒絕。 庭審查明,閃某亮(閃福治和蘆某合建樓房宅基地原合法使用人)給蘆某出具的無償轉讓手續,是蘆某要求閃某亮后補的,且該轉讓手續已被絳縣公證處依法撤銷,故絳縣國土局給蘆某辦理的土地使用證應予撤銷。但從起訴期限方面講,閃福治也許已經超過行政起訴期限。而根據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01)運中民二終審字第8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部分“……上訴人(閃福治)對被上訴人蘆某所持的宅基使用證和房屋所有權提出異議,可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請解決……”,實際上當事人閃福治從沒間斷過向相關部門申訴。是完全依照法律規定機械地判決駁回閃福治的起訴呢,還是維護社會公序良俗,保護弱勢民眾?劉乙龍認為法律無情,人有情,老百姓有冤屈,相信法律,希望通過法院明判是非,解決糾紛,絕不能把弱勢群體擋在法律程序門外。合議庭最終選擇了后者,再審判決撤銷了中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了絳縣法院的一審判決,由絳縣人民政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合議結論出來后,劉乙龍認為訴爭雙方必竟是親戚,反復向蘆某闡明法律后果,希望蘆某履行當初的合作建樓協議,但蘆也是一肚子苦水“我們家關系復雜,情況特殊,你們法院怎么判都行,反正我不和閃福治調解。” 于法于理于情,劉乙龍法官想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但現實不能按照他的意愿為轉移,該再審土地行政管理行政訴訟案件最終以合議庭合議結論作出判決。 編后語:這起運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7月作出的再審行政案件判決弱勢農民勝訴,主要是該院正科級審判員劉乙龍,盡心盡責地履行法官職責,用實際行動踐行司法為民的結果,更是人民法官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真實寫照。(記者 李耀武) 中國傳媒聯盟 糾錯QQ:2230587892 (責任編輯:夢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