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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傳媒聯盟 據 中國青年報 訊: 閱讀提示 : 號稱“自然之子”、“耕耘大師”的胡萬林重出江湖,再涉命案一事,目前有了最新進展:洛陽市新安縣警方補充偵查終結后,該縣檢方已起訴至新安縣人民法院,胡萬林等4名被告人被指控罪名仍為“非法行醫罪”。 對此指控罪名,受害人家屬昨日向新安縣檢察院、法院遞交了書面異議,要求追究胡萬林等人“故意殺人”責任,并提出了110余萬元的民事賠償訴求,同時申請此案轉至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目前,此案審理機關及開庭時間、是否公開審理等問題均未確定,新安縣有關方面表示,這“都有待于省高法裁定”。 起訴書
所述案情與本報報道一致 昨日上午,受害人云旭陽的父母云文超、李小會,向大河報記者告知了此案的最新進展。 他說,昨日上午,按照新安縣人民法院立案庭有關負責人的要求,他和代理律師——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張偉一起趕到了新安縣人民法院,辦理了有關涉案事宜,并拿到了新安縣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 在這份落款日期為2013年12月30日的起訴書上,檢方經依法審查,查明了該案基本案情。 起訴書說,2012年8月,呂偉在新浪網注冊名為“自然之子”的博客,對胡萬林進行大肆宣傳。2013年8月,呂偉指使唐孟君聯絡人員進行培訓,由胡萬林傳授健康理論。 2013年8月30日晚,唐孟君先后聯系10余名學員入住洛陽市西工區一家賓館后,呂偉又提議到新安縣的龍潭大峽谷授課,唐孟君指派賀桂芝收取每人200元的食宿費。 8月31日10時30分,12名學員入住龍潭大峽谷云成賓館,由胡萬林給學員講授“吐故納新”療法:讓學員喝咖啡、白糖、鹽、生抽(或醬油)、陳醋兌水后調成的“五味湯”,然后再喝自來水,喝到腹脹,接著再把喝到腹內的水吐出來,如此反復做,就能把人體內的病毒排出體外,再補充清水,以達到身體健康的目的。 按胡萬林所授方法做后,學員云旭陽出現了嘔吐、抽搐等癥狀,胡萬林、呂偉、唐孟君、賀桂芝對云旭陽采取繼續喂水、往身上澆水等行為。其間,賓館老板向村醫及鄉鎮衛生院求救,醫生到達現場后對云旭陽施救。 云旭陽經搶救無效死亡,另一名學員農鴻源“照同樣的方法出現昏迷癥狀,被送往新安縣人民醫院搶救后脫險”。 經河南科技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云旭陽符合因飲用含芒硝(類)液體后引起惡心、嘔吐等,合并腸炎和上呼吸道感染導致機體脫水、水電解質平衡紊亂和急性呼吸循環功能障礙而死亡的征象。 起訴書說,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包括被告人胡萬林、呂偉、唐孟君、賀桂芝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司法鑒定意見書,現場勘驗筆錄及其他相關證據。 按照起訴書內容,4名被告人均是于2013年9月1日被新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經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新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以4名被告人涉嫌非法行醫犯罪,于2013年11月30日向新安縣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受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現已審查終結。 新安縣人民檢察院認為,4名被告人在無行醫資格的情況下,實施醫療救治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6條之規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非法行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大河報記者注意到,檢方公開的起訴書指控內容,與本報之前報道一致。 焦點問題
非法行醫還是故意殺人? 昨日上午,云文超及代理律師也向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新安縣人民法院提交了異議書,請求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法律責任,而非非法行醫罪。 云文超的理由是,胡萬林已經多次被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認定非法行醫,而且多年前就因類似的手法治死多人,“胡萬林等人,應該對自己所謂療法的后果,有明確和清晰的認識,有明顯的主觀故意和惡意”。“明知能治死人,還故意用這種手法犯案,治死了我兒子,難道不是故意殺人嗎?” 張偉律師說,胡萬林等幾名被告人的行為,確實有一定“故意殺人”的因素,“不管法院最終認不認定,我作為代理律師也有責任提出來”。 不過,新安縣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昨日下午受訪時說,起訴書罪名是他們對此案進行了認真核查后作出的,有充分的證據支撐,他們變更起訴的可能性不大。 此前,該院相關人士曾向大河報記者表示,一般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的,只會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行醫罪情節嚴重的,可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從量刑上看,對受害人也是有利的”。 民事賠償問題如何解決? 除了對涉案罪名提出異議外,云文超昨日還向新安縣檢察院、新安縣法院遞交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書,提出了總計110多萬元的賠償數額。 張偉表示,該數額主要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差旅費及受害人父母贍養費等相關費用,“可能有些人會感覺有點高,但這也都是有現實依據的,我們希望法院能夠支持”。 云文超說,22歲的云旭陽之死,讓他們失去獨子,承受了常人難以承受的痛苦和壓力。 昨日下午,在新安縣法院,云文超夫婦和張偉還見到了被告人之一賀桂芝的代理律師。對民事賠償問題,對方表示,賀桂芝此前一直看病,沒有積蓄,目前并不具備賠償能力。 此前的2013年10月,呂偉的代理律師曾在新安縣公安局告訴張偉,呂偉履不履行民事賠償這個問題,需要自己征求呂偉的意見,此后云文超夫婦、張偉及本報記者均未從該律師處獲得任何答復。 在4名被告人中,呂偉一直被受害人家屬認為相對最具有賠付能力,因為“胡萬林2011年12月11日刑滿釋放后,一度借住在呂偉家里,由呂偉支付相關生活費用”。 案子會由哪級法院審理? 對該案的審理機關,受害人家屬也存有異議,并于昨日遞交申請書,請求轉由洛陽市中院審理。 云文超夫婦的理由是,該案案情復雜、重大,社會影響極壞,胡萬林等人涉嫌構成故意殺人罪,有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5條之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同時,基層人民法院對重大、復雜案件,新類型的疑難案件及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按照上述司法解釋,基層法院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后,至遲于案件審理期限屆滿15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后10日內作出決定。 目前,新安縣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申請,但尚未就此向云文超夫婦及代理律師告知結果。 最新進展
律師欲為胡萬林作無罪辯護,胡一度不請辯護律師 昨日下午,新安縣人民檢察院有關人士接受大河報記者采訪時說,胡萬林在被刑拘、逮捕期間,雖然被多次告知權利,但一度不請辯護律師,至去年年底才改變態度,委托了辯護律師。 “胡萬林的律師,目前為他做的是無罪辯護。”上述人士說,其他3名被告人中有人悔罪,但各被告人的言行一度有波動,“他們最終的立場,現在還很難說”。 因云文超夫婦提出了中院審理的申請,在新安縣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2月30日發出起訴書后,目前新安縣人民法院暫未決定是否受理此案。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決定是否受理,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 新安縣政法部門有關負責人昨日表示,有關此案該由哪級法院審理、是否公開審理、何時開庭等問題,目前,新安縣人民法院已經向上級法院進行了匯報,有待省高院最終裁定。 此前,新安縣公安局曾于去年12月向新安縣檢察院提交審查起訴,但被新安縣檢察院退回要求補充偵查。(大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