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連城5月24日電 (羅立軍 馬勛強 張金川)人們都知道精神病人犯法不需要擔責,但是這里的不擔責只適用刑法和行政法中的一般情況,在民事領域卻行不通。 福建省連城縣法院24日披露,該院依法對一起精神病人侵犯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作出判決,判令被告及其監護人賠償受害人家屬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2012年11月7日,沈某因精神病發作從家中持一把其父做木工所用斧頭,竄至鄰居李某處,在毫無征兆的情況下,用斧頭擊打正在制作蠟燭的李某頭部,致李某醫治無效死亡。 經鑒定,沈某患有精神分裂癥,目前處于患病期,案發當時,受精神病性癥狀支配,喪失辨認能力,無刑事責任能力。 連城縣公安局具此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撤銷沈某故意傷害一案。受害人家屬無奈,將沈某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沈某的行為屬于在精神病患病期間,依法不負刑事責任,但其行為已踐踏了他人的生命,侵犯了生命權,依法應對受害人家屬的損失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因沈某是精神病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沈某的父母依法成為監護人,對沈某的行為沒有盡到監護責任,也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最終法院判決沈某賠償李某家屬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215725.5元。在沈某財產不足以賠償受害人李某家屬上述損失時,由其父母補充賠償。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