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網5月25日訊 (YMG記者于楊 通訊員張夏)海陽14歲的于某在網吧上完網后,一時興起搶了同伴的錢。于某的母親向當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援助。在律師的幫助下,于某近日依法被判緩刑。 案發于2014年1月。當時還不滿15周歲的于某在海陽市區一網吧上網,在這期間認識了張某。通過交談,于某猜想到張某身上可能有錢。于是在離開網吧時,于某提出讓張某騎電動車送自己一程。行至一小樹林處,于某便張口向張某要錢。張某說沒有,于某便以自己身上有刀相威脅,逼張某交出了身上的700元現金和一部手機。之后,于某將自己的電話號碼給了張某,讓他三天后到此地拿錢,又叫張某騎電動車送自己至海陽汽車站。隨后張某報警,于某很快因涉嫌搶劫被刑事拘留。 得知于某出事后,其母親非常著急,于是前往海陽市法律援助中心,哭泣著向工作人員尋求幫助。原來,于某家庭情況十分特殊,父母剛離婚,孩子幾乎沒有人管。 考慮到于某的實際情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法律援助條例的相關規定,法律援助中心決定指派有豐富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經驗的叢占臣律師為其代理案件,從偵查到起訴,介入該起案件,為于某提供法律幫助。 接到中心的指派后,叢律師約見了于某的法定監護人于某的母親了解情況,之后按照法定程序會見了于某。案發時,于某還在上學,其家境困難,父母離婚,雖房子判給了于某的母親,但卻無法居住其中,這對孩子的監管不利,加之經濟上的拮據,律師認為這些條件對孩子的成長影響很大。 2014年3月,海陽市檢察院以涉嫌搶劫罪對于某提起了公訴。律師進行詳細閱卷后,對照刑法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等有關規定,對本案提出了自己的觀點:于某僅是語言上的恐嚇說自己身上有刀,但并沒有出示,在得到錢財后,于某還主動把自己的電話號碼留給了受害人,并未刻意隱瞞自己的姓名,其犯罪情節輕微,未造成人身傷害和嚴重后果。另外,于某是未成年人,案發時還不滿15周歲,是限制行為能力人,當時涉案金額也并不大。而根據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鑒于此,考慮于某犯罪時年齡小、動機和目的簡單、主觀惡性較小,并未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或其他嚴重后果,并且在刑拘后,于某能主動退贓,認罪態度好,且系初犯,律師在法庭上為于某作了減輕或免除處罰的辯護。 而后,律師的意見被采納,當地法院以搶劫罪判處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期一年執行。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