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傳媒聯盟 據 瞭望山東 訊:
位于沂源的瑞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近日,記者接到沂源瑞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員工投訴,稱想要在瑞豐高分子材料公司上班必須要交納3000塊錢的押金,說是培訓費,所謂的培訓其實就是簡單的崗前培訓。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瑞豐作為一家上市公司,竟敢無視國家的勞動大法? 2014年1月9日,記者來到位于沂源的瑞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調查了解此事。據員工王某介紹,該廠目前有職工400多人,只要想來廠子里上班都要交納3000塊錢的押金,已經收了好多年了,這是公司的規定。記者詢問是不是培訓費啊,王某一口否定:不是培訓費,就是押金。記者來到門衛詢問有關情況,工作人員也稱:進來上班就要交上3000塊錢押金,實習期半年,過了就給簽合同,滿一年以后就把押金退還。 為了印證工人所反映的情況,記者電話采訪了瑞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的辦公室主任趙子陽,詢問員工進廠收取押金一事是否屬實。趙稱:“我們沒有收取押金,交的3000塊錢是培訓費。”記者詢問交了培訓費都是培訓什么?趙主任含糊其辭的說:“我們職工上崗都是需要培訓的,不培訓怎么會呢?這個出徒了都會退還,沒有出徒也退還。”對于多久才能退還,趙主任表示自己不清楚,得問人力資源部。記者說按照勞動法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培訓費等。趙稱:“你給我找找哪一條勞動法規定了不允許收取培訓費,勞動法上有不允許收培訓費這一句話嗎?有不允許收費這一條嗎?我不了解勞動法,回頭再說吧!” 記者來到沂源勞動社會保障局,監察大隊唐隊長稱:“培訓費是指專項技能的培訓,像瑞豐這樣的是屬于崗前培訓,是不允許收取培訓費的。目前,我們還沒有接到相關的投訴,對于此事我們一定落實到位,下午就約談相關領導。” 記者查閱相關法規,《職業教育法》第二十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應當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可見,用人單位為勞動者進行崗前培訓等一般培訓,是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定義務,同時也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用人單位不應該要求勞動者承擔崗前培訓費用,也無權向勞動者追索這些培訓費用。瑞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顯然違背了勞動法的規定,收取培訓費本身就是違法,以培訓費名義收取押金更是錯上加錯。《勞動法》還規定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瑞豐擁有職工400余人,以每人至少500元的罰款計算,該公司至少應承擔20萬元的罰款,對于一個違法企業來說,這樣的代價也是必須承擔的。 對于負有行政監管職責的沂源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已經構成嚴重的失職,對于膽敢挑戰國家勞動大法的瑞豐公司,究竟該如何處罰?什么時候處罰?誰來實施有效監管?
事情進展情況,本報記者將做進一步追蹤報道。 |